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
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主要为了满足佳运油气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且被担保对象佳运油气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为佳运油气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为瑞典SRM International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如实对外披露担保事项,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且SRM International控股股东兴雪康(平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之一天创富投资(平潭)有限公司同意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措施,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上述担保事项表示同意。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 琰、洪 波、曾政林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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