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8日下午14:30在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76 号青岛汉卓酒店 5 楼 2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炳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8日下午14:30在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76 号青岛汉卓酒店 5 楼 2 号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18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95,49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1.74%。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95,46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1.72%。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其中就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通过,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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