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南普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公司本次向银行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授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亚东(签字)
樊德珠(签字)
张海燕(签字)
2019年12月18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