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洋健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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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投资者关系顾问;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三条《证券时报》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及传真机,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信箱,对于投资者的电子邮件,公司设有专人接收查阅,并及时回复;对投资者对公司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合理意见、建议归类整理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相关领导。
    
    第十七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由董事会秘书协调,负责安排路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二十条公司证券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机制。公司证券部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归口对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门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章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部门负责确认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接待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公司证券部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三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公司证券部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六章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公司证券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七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公司证券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公司证券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八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证券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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