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三联: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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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3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12月18日14: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秦剑飞先生及副董事长诸葛国民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会秘书赵庆福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205,65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3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5,65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333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秦剑飞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周莉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诸葛国民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赵庆福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选举梁延飞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 选举秦剑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游松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王福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曾国林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3.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3.1 选举胡玉庆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 选举邹环宇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 娜
    
    经办律师:
    
    杨怡然
    
    2019年 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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