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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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9H1361号
致: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信”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王淳莹律师参加东方通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通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东方通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9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14点00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东方通信科技园A楼210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其中A股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12月10日,B股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12月13日),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持股数共计【555,802,614】股(其中B股:【8,105,400】股),占东方通信总股本的【44.25】%。
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通信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TCYJS2019H1361号《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王淳莹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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