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公司本次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
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罗党论 张乐忠 董 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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