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1、对上述被聘任人员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被聘任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确信他们能够胜任公司相应的职务,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独立董事:王维安、陈希琴、胡国华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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