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车城: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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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监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2019年12月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增加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2)及《关于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19-143),补充披露了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临时提案由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且提交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0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8日14:30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三段1号盛世天城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277,76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717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5,967,7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474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2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2,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如下决议:
    
    1、《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6,031,97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629股,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666%。
    
    1.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谭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6,121,97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6,628股,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799%。
    
    2、《关于增补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庞敏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6,031,97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629股,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666%
    
    2.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恒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6,121,97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6,628股,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79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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