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恩精工: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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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780 证券简称:德恩精工 公告编2019-055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18日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上午09:15至2019年12月1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3日
    
    4、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竹艺大道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雷永志先生
    
    7、会议方式: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其中,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为准。
    
    8、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1,23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019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1,2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018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四川眉山强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1,231,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197%;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143%;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5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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