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拟出售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交易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虑了康曦影业经营情况、估值等因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
通过对王小康、王劲茹个人业绩补偿偿还能力及回购能力的初步评估,其履约能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本次拟将持有康曦影业股权转让给上海开韵,可降低投资损失风险。故我们一致认为,此次交易不属于变相豁免交易对手的业绩承诺,亦未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
独立董事:陈建根 李天明 胡劲峰
2019年12月17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