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泰克: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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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3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定于2019年12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8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汾越路2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袁秀峰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等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公司116,953,008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5.4333%。
    
    2.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7)《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19年度—2021年度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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