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界龙实业
股票代码:60083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川周公路界龙大道288号
通讯地址:浦东新区川周公路界龙大道28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出让及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
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
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目 录................................................................................................................................................. 3
第一节 释 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5%的情况.............................................................................................................................. 6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8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8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8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9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9
二、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主要内容............................................................................................. 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19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19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 21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22备查文件............................................................................................................................................... 23
一、备查文件............................................................................................................................... 23
二、置备地点............................................................................................................................... 2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26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界龙实业、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指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界龙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方 指 丽水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格玛贸易 指 杭州西格玛贸易有限公司
桓冠新材料 指 上海桓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股份、标的股权 指 界龙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180,468,652股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出让持有的上市公司180,468,652股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23%)。在股份过户至收购
方的登记手续完成前,该180,468,652股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委托给收购方行使
执行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约定的
本次交易 指 股权质押、表决权委托、股权转让等有关本次控制权转
让的全部协议安排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表决权委托协议》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西格玛贸易有限公司、上
框架协议 指 海桓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安排之框架协议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与丽水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
执行协议 指 业(有限合伙)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
制权变更相关安排之执行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财务顾问/收购方财务顾问/海通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由四舍
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4-03-01
营业期限 1994-03-01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要经营场所 浦东新区川周公路界龙大道288号
注册资本 2,049.5613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630468169D
经营范围 照相制版、纸箱、纸盒及纸制品、包装用品、印刷器材、塑料制品、
金属制品、纺织器材的制造、加工,家畜、家禽及水产养殖,资产管理,
国内贸易,绿化种植养护,园林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职务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1 费钧德 男 中国 上海 否 董事长
2 费屹立 男 中国 上海 澳大利亚 副董事长、总经理
3 高祖华 男 中国 上海 否 副董事长
4 沈伟荣 男 中国 上海 否 董事
5 龚忠德 男 中国 上海 否 董事
6 马凤英 女 中国 上海 否 董事
7 费玲娣 女 中国 上海 否 董事
8 沈 春 男 中国 上海 否 董事
9 顾 良 男 中国 上海 否 董事、副总经理
10 费全标 男 中国 上海 否 监事会主席
11 任端正 男 中国 上海 否 监事
12 费屹豪 男 中国 上海 否 总经理助理
13 费文娟 女 中国 上海 否 财务经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
其他上市公司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界龙集团减持公司股份的目的系为满足自身对资金及财务上的安排需求。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
股份的计划,未来12个月没有减少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
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根据丽水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与界龙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丽水浙
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140,000万元的价格受让界龙集团持有的
上市公司180,468,65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23%)。在股份过户至丽水浙
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登记手续完成前,该180,468,652股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将委托给丽水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180,468,652 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 27.2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0 股股份。
丽水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丽水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标的股份转让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180,468,652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本总额的27.23%)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承诺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含税)合计为壹拾肆亿元(RMB1,400,000,000.00)。按照上述转让价款及标的股份数量计算,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7.76元/股(含税)。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分四期支付,其中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主要用于偿还转让方对质权人负有的债务以解除标的股份的现有质押。
各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支付先决条件以及用途如下: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合计为伍亿伍仟万元(RMB550,000,000)。受让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当日或次一个工作日将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支付至共管账户:
(1) 股份转让协议已签署;
(2) 甲方已取得质权人相关部门对标的股份所质押担保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质权人收取的其他费用(如有)(以下合称“质押贷款”)金额、标的股份质押贷款对应的有效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账户或质权人指定的质押贷款的还款银行账户和同意于其收到质押贷款的清偿款项当日办理解除质押手续的有效书面确认文件(以下简称“《质权人确认函》”)并已将该《质权人确认函》原件提交给受让方(甲方应在取得该文件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受让方)。
双方确认,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主要用于甲方归还质押贷款并解除标的股份现有质押。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将共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质权人指定的质押贷款的还款账户的指令:
(1) 受让方已向共管账户全额支付了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2) 甲方已签署将标的股份质押至受让方名下的各项文件。
如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不足以清偿质押贷款以致标的股份现有质押不能完全解除,甲方将在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到共管账户时即另行自筹缺口资金并支付到共管账户,以保证标的股份现有质押可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完全解除。如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在清偿质押贷款后仍有剩余,在标的股份质押给受让方的质押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和受让方应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将共管账户中的剩余资金全部划入甲方指定的其他账户的指令。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合计为壹亿伍仟万元(RMB150,000,000)。受让方应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前付清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其中的伍仟万元(RMB50,000,000)应支付至共管账户,剩余的壹亿元(RMB100,000,000)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在共管账户收到受让方支付的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的伍仟万元(RMB50,000,000)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将共管账户中的5,000万元划入桓冠新材料指定账户的指令,用以向桓冠新材料全额退还《股份转让意向协议》项下其支付的意向金。
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合计为陆亿元(RMB600,000,000),在下列先决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受让方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支付至共管账户:
(1)甲方已备齐需向交易所提交的关于本次交易合规性审查的申请文件中应由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在甲方对上市公司债务全部结清后三(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解除其对共管账户的监管。
第四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合计为壹亿元(RMB100,000,000)。受让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全额支付第四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 标的股份已经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2) 上市公司拟置出资产出售给甲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
3、标的股份的过户
共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质权人指定的质押贷款的还款账户之日,甲方开始办理标的股份现有质押的解除手续,并于三(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标的股份现有质押登记解除的当日或次一个工作日,转让方应办理将标的股份质押登记于受让方名下的手续,直至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受让方名下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时间。
双方同意, 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 转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本次交易合规性审查的申请文件,受让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1) 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已全额支付至共管账户;
(2)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对本次交易的其他审批、备案、登记、同意或要求(如有)均已获得、被满足或者办理完成。
在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出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所需的且内容符合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确认意见出具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负责办理就甲方质押给受让方的标的股份办理质押解除手续和将标的股份过户给受让方的变更登记。
标的股份过户之日即为标的股份的交割日,交割日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转让方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过渡期内,标的股份的损益将由受让方享有。
4、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内, 甲方应遵守适用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的规定, 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 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乙方应遵守适用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受让方的规定, 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 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过渡期内,转让方承诺:
(1) 转让方促使标的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 并遵守法律法规、标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 转让方应促使标的公司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召开董事会审议聘任受让方推荐的一名人员担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并作出决议,该等人员聘任后按标的公司的规定履行副总经理的职责;
(3) 转让方应促使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正常稳定进行,妥善维护标的股份以及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业务的状态,除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不利情形外,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不发生重大影响;
(4) 转让方应以书面形式就签署日后发生的可导致其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转让方陈述或保证或承诺或同意的任何违反的事件、情形和事实告知受让方。
过渡期内, 受让方承诺:
(1) 受让方在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委托投票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标的公司和甲方的利益;
(2) 受让方不得提议标的公司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为受让方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受让方及关联方进行交易、以标的公司的资产为除标的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等,亦不会对上述议案行使赞同票;
(3) 除受让方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外,受让方及其关联方在过渡期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或增加表决权。
5、交割后关于标的公司的约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完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以及变更过程中的承接、对接工作及印章、证件的交接工作。
标的股份交割后,受让方承诺负责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尽快解除甲方为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自交割日至前述担保解除之日期间内,受让方承诺为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与甲方担保责任相当的反担保。
6、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转让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除已经向受让方披露的标的股份现有质押登记的情形外,转让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系转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转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转让方保证已就股份转让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受让方作了披露,不存在对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的一切有关标的公司或标的股份的文件和资料或作出的一切陈述、保证和承诺均在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在所有重大方面无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之处。
转让方签署、交付股份转让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除已经向受让方披露的标的股份现有质押登记的情形外,转让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
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标的股份上已设置了质押登记,转让方应积极促使标的股份现有质押登记的解除并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转让方承诺,标的公司因其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生效前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其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或被政府机关或相关主体要求补缴相关款项,该等罚款或补缴款项或由此对标的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由转让方向标的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转让方将尽力协助标的公司、受让方向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方将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
签署和交付需转让方签署或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
履行法律法规、股份转让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7、受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签署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乙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系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乙方确认不存在对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和资料或作出的一切陈述、保证和承诺均在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在所有重大方面无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之处。
乙方接受股份转让协议关于受让方的全部约定,并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受让方的全部义务。
乙方签署、交付股份转让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合伙协议,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乙方承诺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并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有效。
乙方确认其符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乙方承诺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方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事宜。
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乙方承诺将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乙方承诺签署和交付需受让方签署或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
履行法律法规、股份转让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8、违约责任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如任何一方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对股份转让协议其他方的陈述或保证,构成该一方对其他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
若受让方未在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全额付清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每日应向甲方支付200万元的违约金。
如受让方逾期支付股份转让协议项下除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外的其余各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向甲方支付该笔应付未付款项每日1‰的违约金。
上述各项违约责任条款相互独立,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适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责任条款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因一方的违约致使其他方采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9、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修改及终止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仍按股份转让协议执行。
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若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乙方应确保在相关协议解除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解除标的股份质押给受让方的质押登记(如需)。
过渡期,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相应修改股份转让协议。
在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效力的前提下,如果股份转让协议的部分条款根据中国法律被确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协议其他部分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和损害。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构成、亦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曾经行使或部分行使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妨碍其再次或进一步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股份转让协议中就某一项权利的设定及行使并不排除任何其他权利(不论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设定及行使。
股份转让协议双方不得在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股份转让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
受托方/甲方:丽水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方/乙方: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1、表决权委托安排
表决权委托协议所述的委托期限(以下称“委托期限”)内,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0,468,652股股份涉及之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以下统称“委托表决权”)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全权委托给甲方行使,且甲方系标的股份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甲方亦同意接受前述表决权委托。
2、表决权委托范围及其他约定事项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和甲方自身意愿,受托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
(1)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 依法提出股东大会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以标的股份参加投票选举;
(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乙方对标的股份享有的处分权(包括转让、质押等,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等其他权利,但在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主动处分标的股份(包括转让、设定质押等)不得违反与甲方之间的相关约定。
甲方和乙方同意:
(1) 在委托期间内, 由甲方委派一人代表甲方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该代表按照甲方的指示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委托表决权,乙方应采取一切行为配合甲方及其委派人士行使前述权利;
(2) 在委托期间内, 乙方如自行行使委托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持其身份证明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网络投票、委托其他第三方投票等,则该等投票行为、投票结果均为无效, 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仍以甲方委派人士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为准;
(3) 上述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甲方可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自行投票且无需乙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需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委托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4) 委托期间内,标的股份如发生转增股本、送股、拆股等派生的股份(以下统称“派生股份”),则委托表决权应及于派生股份。
3、委托期限
表决权委托期间为根据甲乙双方签署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共管账户全额收到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至下列条件孰早发生之日止:
(1)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的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2) 协议双方就解除或终止表决权委托事项协商一致并签署的书面文件生效之日。
4、违约责任
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如任何一方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对表决权委托协议其他方的陈述或保证,构成该一方对其他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
因一方的违约致使其他方采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生效、修改及终止
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仍按表决权委托协议执行。
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表决权委托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界龙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180,468,652股股份已全部质押
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30,080,000股股份(占界龙集团持股总数的16.67%,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54%)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购回交易日为2019年12月20日;
150,388,652 股股份(占界龙集团持股总数的83.33%,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69%)
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购回交易日为2020年1月17日。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以外,本
次权益变动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
达成的其他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
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确认受让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和
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受让
意图明确。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
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
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
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执行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二、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和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
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费钧德
2019年12月18日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费钧德
2019年12月18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浦东新区川周公路
公司 7111号
股票简称 界龙实业 股票代码 600836
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浦东新区川周公路界
人名称 注册地 龙大道288号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份数量变化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实际控制人
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数量: 180,468,652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持股比例: 27.23%
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 变动数量: 180,468,652股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 27.23%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月
是否在二级市 是 □ 否 √
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债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说明:本次股份协议转让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审核申请,并在取得上
准 海证券交易所本次转让的确认文件后,由转让双方按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准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费钧德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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