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19-171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新增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被告一: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动力宝”)
被告二: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工业集团”)
被告三: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美公司”)
被告四:陈乐伍
被告五:林少军
2、诉讼基本情况
福建动力宝分别于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14日、2018年9月29日与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交通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共向福建动力宝发放借款9,372万元。福建动力宝提供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猛狮工业集团、沪美公司、陈乐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林少军以其与陈乐伍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福建动力宝未能按期支付借款本金及利(罚、复)息,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福建动力宝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3,720,000元及至还清款项时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2)依法判令被告福建动力宝立即归还原告为实现债权已支付的保全费5,000元;
(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福建动力宝提供位于诏安县金星乡金都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福建动力宝位于诏安县金星乡金都工业园区的土地及其上建筑物(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5)依法判令被告猛狮工业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依法判令被告沪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依法判令被告陈乐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依法判令被告林少军以其与陈乐伍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上述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新增诉讼事项尚未判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及相关方将积极应对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19年12月1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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