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2月18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授予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2019年12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9名激励对象42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张益、蔡海静、曹悦
2019年12月18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