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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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审计机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龚巧莉、黄昌华、高文生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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