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试行)(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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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试行)
    
    (经2019年12月1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与运行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相关定义:
    
    (一)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或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非股权类投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投资以及固定资产购置活动;
    
    (二)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或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购置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设备、车辆以及办公用品不纳入本制度管理;
    
    (三)本制度所称“立项”是指固定资产投资事项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四)本制度所称“边界条件”是指项目不可偏离的商务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等。
    
    第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等;
    
    (二)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战略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财务承受能力等相适应;
    
    (四)坚持审慎原则,做好投资分析,合理配置公司各类资源,严格执行投资相关制度,依法依规科学准确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实行业务管理。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其职能分工进行业务管理,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边界条件发生变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投资以及经营性固定资产购置的立项工作。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负责边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投资以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购置的立项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内部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后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进行复核;负责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的税务和财务咨询;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资金筹措总体安排和资金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九条 法务风控部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法务方面的风险分析,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查;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同谈判、签订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技术管理部负责组织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技术和工艺方案。
    
    第十一条 研究院负责协助技术管理部完成技术和工艺方案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按年度计划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的转化及应用。
    
    第十三条 下属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各自的《章程》和管理规定牵头对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分析、决策等,并按本制度要求提交至公司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和配合。
    
    第三章 决策机构及权限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做出决策。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合作方情况(如有)、实地调研情况、投资必要性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
    
    第十六条 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审批前,须先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发生的固定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1. 边界条件发生变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投资以及经营性固定资产购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 边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投资以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购置:
    
    (1)项目业主为公司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项目业主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项目投资总额达以下标准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项目投资总额未达到以下标准时,由项目业主自行决策后报公司备案,公司不定期开展检查:
    
    ①项目业主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0亿元以上的,项目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时;
    
    ②项目业主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时;
    
    ③项目业主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亿元以下的,项目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
    
    (四)若固定投资事项属关联交易,则应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累计计算要求执行;
    
    (五)公司同时还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权部门颁布关于固定投资相关决策审批规定。
    
    第十八条 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得将一个整体项目拆分审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终(中)止的审批和决策权限,按照实施投资的审批和决策权限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事项立项后由项目管理部组织实施;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其自行负
    
    责组织实施的,由项目管理部协调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经公司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若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或调整项目投融资方案、工艺方案、技术方案等相关方案时,须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能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应严格按照第一条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配合做好公司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投资事项未披露前,视为公司商业机密,涉及投资事项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公司的技术、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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