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重工:监事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收购控股股东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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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电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收购控股股东资产相关
    
    事项的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意见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收购控股股东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6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监事会对第9-11项问询发表意见如下:
    
    问询9:分析标的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大额应收款项的形成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将采取何种措施保证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与安全性,如何确保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及对关联方担保的情况。
    
    监事会意见:
    
    截至2019年6月30日,标的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收账款为日常经营业务所形成的应收款项,账龄以1年以内为主。其中,排名前五的应收账款合计占应收账款余额的40.97%,且账龄均在一年以内。标的公司及华电科工、华电集团制定的应收账款催收清欠措施,华电科工作出了关于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回款的承诺,可以为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与安全性提供保障。标的公司符合独立性要求,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另外,标的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应收款主要是投标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不存在标的公司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
    
    问询10:结合目前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已有40%以上来自于关联方的情况,说明郑机院是否过度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收购后是否将增加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将采取何种措施开拓控股股东以外业务、提升可持续盈利能力,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监事会意见:
    
    标的公司向控股股东的销售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不存在过度依赖控股股东的情形。标的公司向除华电科工外的其他关联方销售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主要是因为其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发电企业每年对工程总包、装备制造、设计咨询、监理监造等有较大的采购需求,标的公司主要通过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取得该等关联方销售合同。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规模与上市公司相比较小,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额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的影响较小。标的公司产业布局清晰,供热改造、监理检测、超高塔架风电吊装塔机等核心优势业务或装备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公司拟采取的协同措施可以开拓华电集团外市场,保障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问询11:说明郑机院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四处房屋及对应划拨用地有所依赖,郑机院后续采用何种方式使用上述土地和房屋,是无偿使用还是租用或其他方式,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利益流出。
    
    监事会意见:
    
    郑机院目前及未来均不会使用拟无偿划转给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四处房屋及对应划拨用地。郑机院的生产经营对上述房屋及土地不存在依赖,不会导致公司利益流出。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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