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019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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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019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贵人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或“14
贵人鸟”)2019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
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均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14贵人鸟”的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
券”)于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13日分别发布的《关于召开“14贵人
鸟”(证券代码:122346.SH)2019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关于召开
“14贵人鸟”(证券代码:122346.SH)2019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增加审议
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
人瑞银证券召集。上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会议拟审议议题、债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7日下午13时在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鞋都路1422
号贵人鸟工业大厦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14贵人鸟”的受托管理
人瑞银证券代表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
(二)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截至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6日),登记在册的“14贵人鸟”债券持有
人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委托代理人共计10名,其
共计代表债券4,795,000张,占未偿还的本次债券总张数的74.12%。
法律意见书
除债券持有人及其代表外,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代表出席了本次
会议,发行人代表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有效。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人员资格
《关于召开“14贵人鸟”(证券代码:122346.SH)2019年第二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通知》发出后,2019年12月13日,瑞银证券就临时提案事宜发出了
《关于召开“14贵人鸟”(证券代码:122346.SH)2019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增加审议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根据《补充通知》及
瑞银证券提供的资料,本次临时提案是由合计持有超过 10%未偿还债券张数的
债券持有人提出建议并由瑞银证券决定。
据此,上述临时提案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募集说明书》、
《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委托代理人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如下议案进
行了审议:
(一) 《关于发行人应按照“同债同权”的原则制定偿债方案的议案》
(二) 《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法律措施并由债
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一致。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和委托代理人依据《会议规则》的规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
了表决,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委托代理人
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未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法律意见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未获
得有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14贵人鸟”2019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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