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特对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优势,促进公司整体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设立子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设立子公司事项。
独立董事:
杨汉明: 曹 亮: 刘晓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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