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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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本次董事会会议资料,并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及授予的17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403,200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将回购股份用途变更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扩大激励人员范围,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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