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暨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及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有助于募投项目获得更好的收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宜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被聘任人员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本次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冯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刘志军、赵新民、黄楚恒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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