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拟签署的补充协议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应在相应决策程序中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 悦 李永泉 陈 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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