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预留股份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确定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7日,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2019年12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5.19元/股的价格向5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28.70万股。
独立董事:姚宁、赵保东、张伟华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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