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项
1、公司就与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新能源”)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认为本次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俞 波 李在军 于良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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