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已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项
1、我们认为,交易双方基于标的公司实际情况,为了有效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签署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2、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俞 波 李在军 于良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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