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鑫科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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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致: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若婷律师、史佳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30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及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12月17日15: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懿德路519号7号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7日9:30至11:30、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63,964,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95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截至2019年12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出席会议和参与表决的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5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06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以上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6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66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1%。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数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1项议案并形成《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843,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4%;反对15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1%;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47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8162%;反对15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625%;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4213%。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李 强 周 若 婷
    
    _______________
    
    史 佳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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