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公司2019年12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3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1,108,000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3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共1,108,000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9月30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江峰:
宋执环:
张 睿:
2019 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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