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锦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八届四十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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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四十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关于调整和增加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关于八届四十次董事会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该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通过这些日常关联交易,保证了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的正常进行,而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该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此表示认可。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和增加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八届四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由于属于关联交易和关联事项,董事会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的2019年度原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进行调整是基于公司与关联方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发生,公司对该等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调整和新增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出的,该等日常关联交易将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协商交易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本次调整和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我们已同意公司将《关于调整和增加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公司董事会已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独立董事:
    
    李玉敏 王丽珠 王宝英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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