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项振华 童本立 袁弘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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