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19-044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利康”“公司”或“本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于 2018年11月6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协议内容详见2018年11月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公司、东方花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嵊州支行”)于2019年12月16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嵊州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88375253839,截至 2019年11月3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9,721.8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9,000 万元,存入日期为 2019 年 12月 16日,账号为 398758377980 ,期限24个月,本期大额存单实际满7天公司可随时支取,提前支取的本金及相应利息当日划转至中国银行嵊州支行募集资金账户中,提前支取后,大额存单账户内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否则须全额提前支取。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上述存单账户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不办理其他结算及现金业务,不得直接对外进行任何资金支付或向其他任何募集资金专户以外的账户转账。
三、昂利康、中国银行嵊州支行和东方花旗三方签订的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的规定,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享有的查询、复印等监督权力,同时扩展至上述存单账户。
四、本补充协议为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与原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协议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所规定的为准,本协议未规定的地方,以原协议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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