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9-121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披露诉讼的主债权已转让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受理、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原告
? 涉案金额60,725,553.79元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股份”或“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9月26日对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牌。2019年10月15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以起拍价400,294,241.22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2019年10月16日,竞买人创程资产已将扣除保证金后的成交价余款缴入指定账户,并于后期签署了相关协议。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2019年10月17日和2019年10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4”和“临2019-096”号公告。2019年10月30日,公司于《中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将前述328家企业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创程资产。
虽然上述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布全国各个区域,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债权转让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理。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和2019年12月16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执11473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收到的法律文书所涉及诉讼案件为上述应收账款事项,
现将相关案件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一)河南绣锦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绣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绣锦”)支付拖欠货款8,692,255.49元及资金占用费,并要求王丙刚、宗福平、赵龙对河南绣锦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正式受理该案,受理案件号为(2018)闽0203民初1949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39”号公告。
2019年6月3日,福建省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河南绣锦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8)闽0203民初1949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51”号公告。
(二)辽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
2016年9月8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辽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6,612.17万元,并要求李亚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金政旭对上述债务在1,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正式受理该案。2017年6月16日,辽宁厦工、李亚新、金政旭和本溪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厦工”)与公司签订《债务履行协议书》,约定辽宁厦工的还款金额和期限,并由李亚新、金政旭和本溪厦工对辽宁厦工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提供价值不低于3,702.5万元的财产抵押。据此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金政旭的起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裁定准许公司撤回对金政旭的起诉,并于2017年8月18日出具(2016)闽02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因辽宁厦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该案。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0日,2017年10月11日和2019年1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1”、“临2017-082”和“临2019-004”号公告。
因金政旭和本溪厦工不是上述诉讼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的责任主体,公司在(2019)闽02执67号执行案件中未将其列入被执行人。但基于金政旭和本溪厦工为辽宁厦工提供担保的事实,公司为实现债权,按相关法律规定于2019年7月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金政旭和本溪厦工对辽宁厦工所负债务(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货款本金52,033,298.3元及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资金占用费11,195,051.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法院于2019年7月3日正式受理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7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65”号公告。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河南绣锦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与河南绣锦合同纠纷一案(2018)闽0203民初19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绣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相应义务,公司于2019年6月向福建省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强制河南绣锦立即支付货款8,692,255.49元及资金占用费;
2.强制河南绣锦立即支付律师代理费75,00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3.王丙刚、宗福平、赵龙、李辉对河南绣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申请对李辉名下位于河南省部陵县乾明寺路南侧一处房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并有权在所得价款4,904,200元内优先受偿;
5.强制河南绣锦立即向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福建省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二)辽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金政旭和本溪厦工应就第三人辽宁厦工对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政旭和本溪厦工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辽宁厦工追偿;
2.公司有权对金政旭名下位于本溪市 3 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在1,146,318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公司有权对金政旭名下位于丹东市 2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在15,298,200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公司有权对本溪厦工名下位于本溪市4处房产及1处土地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在5,927,924.40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金政旭和本溪厦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的申请费5000元;
6.如金政旭和本溪厦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向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470元,由公司负担286元,金政旭和本溪厦工负担358,184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主债权已转让,根据相关协议,本次公告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将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承担。本次已转让债权对公司的影响,详见2019年10月19日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6”号公告。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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