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根据公司提交的资料,我们认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2018年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遵守职业操守,具备良好的执业质量,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系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黄 辉
刘雪琴
刘 捷
龚国伟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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