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0 证券简称:奥美医疗 公告编号:2019-076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9年12月17日(星期二)
2、召开地点: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大道18号奥美医疗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杜先举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27,594,5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2,176,938 股的77.5965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1,163,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43 %。
(二)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27,574,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917 %。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1,143,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96 %。
(三)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27,57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48,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8%;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4%;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7,57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48,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8%;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4%;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7,57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48,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8%;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4%;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韦佩、张之锦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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