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19-14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和信”)诉本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陈阳友小额借款纠纷案(以下简称“静安和信案”),林锦佳诉本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农业”)、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二号”)、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高安万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安万承”)、徐鹏飞、陈阳友、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以下简称“林锦佳3000案”),林锦佳诉本公司、恒阳牛业、恒阳农业、瑞阳二号、徐鹏飞、陈阳友民间借贷纠纷案(以下简称“林锦佳1850案”)的情况,请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
2019-045号)。
其中林锦佳3000案,本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11月26日披露了进展情况,请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104号)、《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136号)。
现将上述案件的近期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
1、静安和信案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11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16232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新大洲投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静安和信借款本金4,680,000元;
2)被告新大洲投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静安和信截至2019年9月17日的逾期利息655,600元,并以本金4,6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逾期利率支付原告静安和信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被告新大洲投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静安和信公司担保费9,360元;
4)被告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陈阳友对被告新大洲投资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陈阳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大洲投资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17元,减半收取计22,50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508.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2、林锦佳3000案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16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1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7民初10153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新大洲控股偿还原告林锦佳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被告新大洲控股支付原告林锦佳借款利息人民币1130411元(截止至2019年1月29日,自2019年1月30日起,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被告新大洲控股支付原告林锦佳律师费人民币23万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4)被告陈阳友、许树茂、徐鹏飞、恒阳牛业、恒阳农业、瑞阳二号、尚衡冠通、高安万承对被告新大洲控股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林锦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9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原告负担5000元,九被告负担201950元。
3、林锦佳1850案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16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1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7民初3648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新大洲控股偿还原告林锦佳借款本金人民币1850万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被告新大洲控股支付原告林锦佳借款利息人民币5550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被告新大洲控股支付原告林锦佳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18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从2019年2月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4)被告新大洲控股支付原告林锦佳律师费人民币12万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5)被告陈阳友、徐鹏飞、恒阳牛业、恒阳农业、瑞阳二号对被告新大洲控股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林锦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732.9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六被告负担。
二、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 诉讼
诉讼标的或 管辖法 诉讼 (仲 (仲
序 受理 原告/申 被告/被申 诉讼或仲 仲裁金额 基本情况 院或仲 (仲 裁)审 裁)判
号 日期 请人 请人 裁类型 (元) 裁委员 裁) 理结 决执
会 进展 果 行情
况
2019 仲裁请求向申 上海市 劳动
1 年10 宋赟麒 新大洲投 劳动争议 597168.78 请人支付经济 青浦区 仲裁 不适 不适
月 资 仲裁 补偿、工资、未 劳动人 中 用 用
休年休假折算 事争议
工资及报销款。 仲裁委
员会
三、本公司拟对静安和信案、林锦佳3000案、林锦佳1850案提起上诉,对劳动争议仲裁事项积极应诉。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16232号);
2、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7民初10153号);
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7民初3648号);
4、宋赟麒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等其他文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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