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公开、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采取不回购股票、由其第一大股东郑州市财政局增持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充分考虑了自身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的规定。公司采取上述措施,能切实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实施本次稳定股价方案。
独立非执行董事:谢太峰 吴革
陈美宝 李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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