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同意董事会对第四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均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同意董事会对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子述 乐 军 李正国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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