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了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股权的事项,该股权转让事项是公司战略调整需要,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行成本、集中精力发展主业。我们认为此次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股权事宜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拟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山东华英泽众禽业有限公司股权事项,是公司战略调整需要,目的在于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我们认为此次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华英泽众股权事宜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本次变更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此次变更审计机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原聘请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变更事项无异议。
2、经审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本次拟变更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将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虎平 苏文忠 武宗章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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