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东方环宇”)拟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以现金方式收购伊宁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伊宁市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宁供热”)8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2019年12月5日披露了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2019-075、2019-076、2019-077)。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董事会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期间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现就查询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东方环宇董事会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即2019年1月8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2019年12月4日)止。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在本次重组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
6、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存在买卖情形的法人
自查期间,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累计买入东方环宇股票223,300股,累计卖出223,300股,截至期末未持有东方环宇股票;中信证券信用融券专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在查询期间均无交易、不持有东方环宇股票。
中信证券在上述期间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综上所述,中信证券上述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东方环宇股票行为与东方环宇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除上述相关机构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东方环宇股票的情形。
(二)存在买卖情形的自然人
1、陈志勇及侯秀莲
陈志勇及侯秀莲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东方环宇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形。陈志勇系伊宁供热监事兼生产部部长,侯秀莲系陈志勇配偶,系伊宁供热普通职员。
自查期间,陈志勇持有或买卖东方环宇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序号 交易日期 买卖数量(股) 股票余额(股) 变更摘要
1 2019-05-24 1,000 1,000 买入
序号 交易日期 买卖数量(股) 股票余额(股) 变更摘要
2 2019-06-14 1,000 - 卖出
自查期间,侯秀莲持有或买卖东方环宇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序号 交易日期 买卖数量(股) 股票余额(股) 变更摘要
1 2019-06-03 500 500 买入
2 2019-06-04 600 1,100 买入
3 2019-06-06 300 1,400 买入
4 2019-06-14 1,400 - 卖出
根据陈志勇就上述买卖东方环宇股份情况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本人的股票账户一直由本人配偶侯秀莲代为管理,本人账户在自查期间内对东方环宇股票的交易行为由其操作,系其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公开信息及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其未曾知晓本次重组谈判内容和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相关交易行为系本人及本人配偶对重组法律法规不了解造成的操作失误。
除以上披露的信息外,在本次自查期间,本人没有其他持有或买卖东方环宇股票的情况。
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上市公司。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环宇的股票。”
根据陈志勇配偶侯秀莲就上述买卖东方环宇股份情况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本人配偶陈志勇的股票账户一直由本人代为管理,本人及本人配偶的账户在自查期间内对东方环宇股票的交易行为由本人操作,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公开信息及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本人未曾知晓本次重组谈判内容和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相关交易行为系本人及本人配偶对重组法律法规不了解造成的操作失误。
除以上披露的信息外,在本次自查期间,本人没有其他持有或买卖东方环宇股票的情况。
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上市公司。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环宇的股票。”
综上所述,陈志勇及侯秀莲上述买卖东方环宇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谢小梅
伊宁供热党委办公室主任王新建的配偶谢小梅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东方环宇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日期 买卖数量(股) 股票余额(股) 变更摘要
1 2019-03-29 700 700 买入
2 2019-04-01 700 - 卖出
3 2019-04-23 900 900 买入
4 2019-04-25 2,000 2,900 买入
5 2019-04-29 1,000 1,900 卖出
6 2019-04-29 1,000 2,900 买入
7 2019-05-06 400 3,300 买入
8 2019-05-06 1,000 2,300 卖出
9 2019-05-10 5,000 7,300 买入
10 2019-05-17 1,000 8,300 买入
11 2019-05-22 500 8,800 买入
12 2019-05-23 1,500 10,300 买入
13 2019-06-03 1,400 11,700 买入
14 2019-06-04 1,200 12,900 买入
15 2019-06-10 1,100 14,000 买入
16 2019-06-12 600 14,600 买入
17 2019-06-28 700 15,300 买入
序号 交易日期 买卖数量(股) 股票余额(股) 变更摘要
18 2019-07-12 1,000 16,300 买入
19 2019-07-23 1,200 17,500 买入
20 2019-08-06 2,300 19,800 买入
21 2019-09-24 500 20,300 买入
22 2019-10-11 4,000 16,300 卖出
23 2019-10-18 900 17,200 买入
24 2019-10-22 1,100 18,300 买入
25 2019-10-31 5,000 13,300 卖出
26 2019-11-07 3,000 16,300 买入
27 2019-11-25 1,000 17,300 买入
28 2019-11-27 1,000 18,300 买入
根据谢小梅就上述买卖东方环宇股份情况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本人承诺,本人买卖东方环宇股票行为系基于本人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
上述本人买卖东方环宇股票行为发生前,本人配偶王新建未向本人透露过东方环宇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并未掌握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不存在代他人买卖东方环宇股票、他人代本人买卖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以上披露的信息外,在本次自查期间,本人没有其他持有或买卖东方环宇股票的情况。
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上市公司。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环宇的股票。
本人对本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承诺本说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根据王新建就上述买卖东方环宇股份情况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本人承诺,在本次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买卖东方环宇股票的情况。本人不存在利用东方环宇重大资产购买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环宇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对本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承诺本说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说明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认定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本人愿意接受有权监管部门的处罚。”
综上所述,谢小梅上述买卖东方环宇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黄道忠
本次交易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员王梦君的父亲黄道忠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东方环宇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日期 买卖数量(股) 股票余额(股) 变更摘要
1 2019-07-31 600 600 买入
2 2019-08-29 600 1,200 买入
3 2019-08-30 600 1,800 买入
4 2019-09-05 1,800 - 卖出
根据黄道忠就上述买卖东方环宇股份情况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本人承诺,本人买卖东方环宇股票行为系基于本人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
上述本人买卖东方环宇股票行为发生前,本人女儿黄梦君未向本人透露过东方环宇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并未掌握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不存在代他人买卖东方环宇股票、他人代本人买卖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以上披露的信息外,在本次自查期间,本人没有其他持有或买卖东方环宇股票的情况。
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上市公司。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环宇的股票。
本人对本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承诺本说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根据黄梦君就上述买卖东方环宇股份情况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本人承诺,在本次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买卖东方环宇股票的情况。本人不存在利用东方环宇重大资产购买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环宇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对本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承诺本说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说明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认定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本人愿意接受有权监管部门的处罚。”
综上所述,黄道忠上述买卖东方环宇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4、俞雪梅
本次交易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工程师于博的配偶俞雪梅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东方环宇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日期 买卖数量(股) 股票余额(股) 变更摘要
1 2019-10-10 10,000 10,000 买入
2 2019-10-11 10,000 - 卖出
根据俞雪梅就上述买卖东方环宇股份情况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本人承诺,本人买卖东方环宇股票行为系基于本人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
上述本人买卖东方环宇股票行为发生前,本人的配偶于博未向本人透露过东方环宇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并未掌握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不存在代他人买卖东方环宇股票、他人代本人买卖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以上披露的信息外,在本次自查期间,本人没有其他持有或买卖东方环宇股票的情况。
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上市公司。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环宇的股票。
本人对本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承诺本说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根据于博就上述买卖东方环宇股份情况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本人承诺,在本次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买卖东方环宇股票的情况。本人不存在利用东方环宇重大资产购买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环宇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对本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承诺本说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说明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认定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本人愿意接受有权监管部门的处罚。”
综上所述,俞雪梅上述买卖东方环宇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东方环宇股票的情形。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单位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和声明,上述机构及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东方环宇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
本次重组事项,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安排签署保密协议,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特此报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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