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核查意见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控股股东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钢联”)所持有的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发展”)38.72%股权及南京金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炉料”)38.72%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南钢发展及金江炉料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信息披露前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上市公司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向上交所申请自2019年4月26日开市起停牌。公司股票停牌前20个交易日股价变动幅度以及与大盘指数、同行业指数的对比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9年4月25日 2019年3月27日 涨跌幅
南钢股份股价(元/股) 4.18 4.01 4.24%
上证综指 3123.83 3022.72 3.35%
申万钢铁指数 2596.89 2611.26 -0.55%
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幅为4.24%。剔除大盘因素(上证综指)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该区间内的累积波动幅度为0.89个百分点,未达到20%的标准。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申万钢铁指数)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该区间内的波动幅度为4.79个百分点,未达到20%标准。
因此,上市公司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无异常波动情况。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张 翼 郁韡君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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