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红太阳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事前审阅了红太阳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与央企上市公司合资设立绿色农药跨境供应链公司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次红太阳与中农立华、张爱娟为主体的经营团队共同投资设立中农红太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红太阳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程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红太阳章程》的规定;且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红太阳长远发展利益,符合红太阳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红太阳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红太阳与中农立华、张爱娟为主体的经营团队共同投资设立中农红太阳,将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利于提升红太阳利用产品、市场、资本、品牌叠加、人才、机制、模式等优势,符合红太阳全体股东的利益。
3、我们一致同意红太阳与中农立华、张爱娟为主体的经营团队共同投资设立中农红太阳这项利国、利民、利环境和利发展国际绿色农业友好的资源整合、轻资产大回报投资。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函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管亚梅
黄 辉
涂 勇
签署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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