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和
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工作履行必要的监督和提供建设性意见,
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
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
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李建湘签订的《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相关条款的约定均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此项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合理、公允,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2018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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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云鹰 杨中硕 张红
2020 年 0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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