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锋股份”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研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不存在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之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运用部分闲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不存在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仅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忠逸 李卫宁 葛勇 黄向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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