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7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45号)核准,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35,24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六年,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5,2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32,161,320.75元。以上可转债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广会验字
[2019]G18036150146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目前已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开户名称 募集资金开户行 募集资金账户 账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肇 26810078801300000092 28,405.00 平台智能制造研发及
限公司 庆分行 产业化建设项目(一
期)项目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新能源汽车智能控制
限公司 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44050170870100001234 5,080.00 系统仿真分析中心建
设项目
合计 33,485.00
注: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合计数为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的实际到账金额,与发行相关的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尚待支付。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条款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2019年12月16日,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肇庆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的上级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以下所称甲方为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平台智能制造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一期)项目/新能源汽车智能控制系统仿真分析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1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的“广会验字[2019]G18036150146号”《验证报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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