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19-095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
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接到控股股东飞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控股”)及公司实际控制人JINSHAN ZHANG先生函告,获悉飞凯控股和王莉莉女士将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股 占其所 占公司
股东名称 股东或第一 本次解除质 持股份 总股本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大股东及其 押股数(股) 比例 比例
一致行动人
2018年12 2019年12 国元证券
王莉莉 是 12,313,433 100.00% 2.38% 月13日 月13日 股份有限
公司
飞凯控股 2018年12 2019年12 华宝信托
有限公司 是 22,248,000 12.84% 4.30% 月4日 月17日 有限责任
公司
合计 34,561,433 18.63% 6.68%
上述股份的质押公告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和2018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1)。
2018年12月27日,飞凯控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上海半导体装备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9,871,842股。前述协议转让完成后,飞凯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由 195,822,900 股减少至165,951,058 股,上述质押给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占飞凯控股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由9.47%增加至11.17%。
2019年5月15日,公司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上述飞凯控股质押给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由18,540,000股增至22,248,000股;上述王莉莉女士质押给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由10,261,194股增加至12,313,433股。
2019年11月25日,飞凯控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胜恒精选新材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契约型)”)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5,933,866股。前述协议转让完成后,飞凯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由199,141,270股减少至173,207,404股,上述质押给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占飞凯控股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由11.17%增加至12.84%。
2019年12月14日,王莉莉女士质押给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完成解除质押登记手续。2019年12月18日,飞凯控股质押给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质押解除之日,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持股比 累计质押数 占其所持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总股本例量 股份比例
比例 份限售和 押股份 份限售和 押股份
冻结数量 比例 冻结数量 比例
飞凯控股
有限公司 173,207,404 33.46% 83,740,000 48.35% 16.18% - - - -
塔赫(上
海)新材料
科技有限 5,756,929 1.11% 5,756,880 100.00% 1.11% 5,756,880 100.00% 49 100.00%
公司
王莉莉 12,313,433 2.38% - - - - - 12,313,433 100.00%
张艳霞 5,911,836 1.14% - - - - - 5,063,876 85.66%
合计 197,189,602 38.09% 89,496,880 45.39% 17.29% 5,756,880 6.43% 17,377,358 16.14%
3、其他说明
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若后续出现上述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等措施,并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8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