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2019年12月18日,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
1、公司本次拟实行的股份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是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与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所提出的,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股东的利益。同时,将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3、公司本次拟使用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且回购价格上限符合公司自身发展前景的预期,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王泽霞 茅铭晨 赵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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