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4 证券简称:开尔新材 公告编号:2019-127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2月18日上午10时,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开尔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15日以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递交公司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7人(邢翰学、吴剑鸣、邢翰科、俞邦定、王泽霞、茅铭晨、赵虹),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王泽霞、茅铭晨、赵虹)。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邢翰学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2019 年以来,公司抓住地铁、隧道类等空间装饰市场需求放量增长、火电及非电行业节能环保市场整体回暖等行业发展契机,主营业务呈现较快增长态势,2019 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创同期历史新高,持续稳固行业龙头地位。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现状,为稳定市场预期,提振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用途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将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予以转让或注销。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股,该价格上限的设定主要基于公司对自身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2018 年下半年以来,公司所处行业市场需求呈现遍地开花的增长态势,我们凭借显著行业先入优势、强实的研发创新能力、国际领先的工艺技术、高端的智能装备工厂、严格的品控体系等核心竞争优势取得了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局势,业绩突破了历史同期水平;未来随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绿色发展不断加速,轨道交通、城市隧道、珐琅幕墙、火电与非电行业均将迎来历史性的大机遇,公司新型功能性搪瓷材料的“需求创造性”与“功能多样化”的优异特性于此间将大有可为,公司全员对此信心满满,亦将坚定不移地为成为“世界搪瓷行业第一名”的愿景而努力奋进、继往开来!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除权除息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以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亿元及回购价格上限15.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额为6,666,6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除权除息日起相应调整回购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的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实施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则实施期限自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8)及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管理层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顺利完成本次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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