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了《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进一步结合,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4.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订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对于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使经营管理者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已载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所有事项。
6、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8、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销售畜禽产品总重量增长率或营业总收入增长率和现金分红总额。
上述两个指标反映企业成长性以及兼顾股东回报,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目标为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陈舒、万良勇、曹仰锋、印遇龙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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