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鼎利: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17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283号
    
    致: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19年12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作出 决 议 召 集。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珠海市港湾大道科技五路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持有公司股份168,840,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30.9886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2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842,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27%;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842,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27%;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842,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27%;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9]第283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韦少辉
    
    负责人:张炯
    
    石之恒
    
    2019年12月 18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世纪鼎利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