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鼎利: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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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50 证券简称:世纪鼎利 公告编号:2019-072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2月18日(星期三)14:30在珠海市港湾大道科技五路8号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68,867,2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9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68,840,4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8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48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4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全体董事推举独立董事谢春璞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842,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27%;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842,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27%;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842,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27%;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韦少辉、石之恒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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